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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首页 > 关于基金 > 管理细则

        “甘泉”公益专项基金管理细则

        第一章 总则
        第一条 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《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》(国开发[2017]12号)精神,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共同发起建立“甘泉”公益专项基金(以下简称“专项基金”),作为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下设专项基金。
        第二条 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》和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管理细则。
        第三条 专项基金以开展公益事业为目的,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,专款专用,并按照本细则管理。
        第二章 专项基金的建立
        第四条 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:
        (一)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捐赠;
        (二)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会员捐赠;
        (三)其他热心水利事业的相关组织和个人捐赠。
        专项基金的募集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万元。
        第五条 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与专项基金捐赠方就资金的使用方向、管理办法等签订《捐赠协议书》。所有基金捐赠人,均按规定享受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。
        第六条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 “甘泉润万家”、“甘泉助学”等“甘泉”系列公益项目,以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、民政部、水利部等倡导的其他相关领域公益项目。
        第三章 组织机构
        第七条 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,负责制定、修改基金管理办法;审定基金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,听取项目实施、资金决算、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指导性意见。
        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办公室,负责基金募集、制定年度项目计划、组织项目实施、验收等基金日常管理工作。
        第八条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:
        (一)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代表2人;
        (二)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代表2人;
        (三)双方协商、共同推荐专家1人。
        管理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度,分别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代表担任。
        第九条 管理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,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。
        第四章 项目的实施及管理
        第十条 基金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征集和初审工作,组织制定年度项目计划,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,项目方可获得基金资助。
        第十一条 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根据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,负责项目资金划拨。
        第十二条 项目完成后,由管理委员会组织验收,必要时委托民政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。
        第十三条 专项基金拨付款项应按照项目方案和预算分批拨付款项,原则上不得按照预算款一次性拨付。
        第五章 监督管理
        第十四条 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负责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,应严格按照国家经济管理政策执行管理,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正确性和完整性,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。
        第十五条 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项目实施管理,应严格遵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方案和预算实施,并在项目完工后,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。
        第十六条 基金办公室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、项目执行情况等,接受社会监督。
        第十七条 本细则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共同解释。
        第十八条 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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